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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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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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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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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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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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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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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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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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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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乙方将在甲方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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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接触、掌握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
2、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
3、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就规范双方之间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关系,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章 定义
1、竞争业务:指(1)甲方或者关联方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2)甲方或其关联方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2、竞争对手:指除甲方或其关联方以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合伙、合资企业、独自企业或其他实体。
3、区域:指甲方或者关联方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4、期限:指乙方在公司任职的期限和期限终止后两年的时间。
5、关联方:指控制甲方的,由甲方控制的或甲方参股的任何其他法人。
6、任职期间:指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7、离职: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判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章 竞业限制和相关禁止
2.1 乙入职前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甲方其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因未主动告知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赔或引致诉讼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2 乙方入职后在甲方任职期间及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有效期内,在没有得到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在甲方及其关联方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作为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任何经济实体的实际控制人、合伙人、投资人、雇员、经纪人、代理人、负责人、托管人、许可人、顾问或无论处于任何职位,从事与甲方的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从中受益或有任何关系;乙方虽未使用自己的名义,但实际上可以享有前述相关行为或事项的利益的,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理解,同样应受本款限制。
2.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为与甲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或任职或成立新公司,或上述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上述单位或经济组织的代理商及代理商的渠道客户合作伙伴(二级代理公司)。
2.4 禁止乙方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和乙方在职时基于工作便利掌握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开发信息以及配方、销售价格、技术文件等。
2.5 禁止乙方出售、购买、联系、招揽、引诱、转移、劝诱或企图从甲方招揽、引诱任何其在职期间招揽、服务、负责或联系的甲方客户。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期间
3.1 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1技术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的各类技术方案、设计、制作或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试验或检测结果、实验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管理诀窍、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函电、非专利技术等。
3.1.2经营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的客户名单、营销或项目计划、产供销策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产供销相关渠道和情报信息、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买卖销控表及销控数据、客户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相关交易信息等。
3.1.3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项销售费用与利润数据,会计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财务制度等。
3.1.4根据甲方对外签署的协议,公司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亦属于保密范围。
3.1.5本条虽未明确列示,但根据法律规定或诚实信用原则,乙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3.2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3.2.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3.2.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2.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3.2.4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3.2.5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3.2.6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3.2.7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3.2.8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3.2.9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3.3 甲方的下列行为并不使商业秘密失去其秘密性。
3.3.1甲方将其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诊断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
3.3.2甲方在特定场合公开推销产品或产品在上市前的订货会上公开展示其样品及说明。
3.3.3其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类似情形的公开。
3.4 本协议签署后,若乙方离开公司不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在离开之日起两年内仍对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竞业限制期间及补偿金支付
4.1 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竞业限制期间为 24 个月,自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计算。但如因履行本协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
4.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谋取利益。
4.3 乙方应当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竞业限制期限内同时承担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4.3.1不泄露、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人事信息等;
4.3.2不得以任何方式劝诱甲方员工离职;
4.3.3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甲方的客户、经销商、分包商、供应商等商业伙伴关系,使其与乙方或者乙方相关第三方建立相同或近似的商业伙伴关系。
4.3.4不得散播对甲方不利的谣言。
4.4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也必须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若有违反则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甲方无需就乙方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给予任何补偿。
4.5 竞业限制补偿费:鉴于乙方负有的竞业限制业务,甲方将在乙方离职后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月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乙方离职当时,乙方所处职级对应的甲方公司PM职级竞业限制定额补偿(详细见本协议附件一,公司PM职级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和违约责任表)。若该竞业限制补偿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补偿费总额 = 月竞业限制补偿费 × 竞业限制期间(月数)。
4.6 义务履行报告要求:如甲方要求乙方证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已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应在接到要求后一个周内向甲方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的履约情况。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权进行核实确认,如有不实,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4.6.1从甲方离职后,与新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新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4.6.2新用工单位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4.6.3如当乙方为自由职业或无业状态,无法提供上述4.6.1、4.6.2项证明时,可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机构出具的关于乙方的从业情况的证明;
4.6.4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分别出具的关于乙方的从业情况的证明。
4.6.5变更就业或待业状态的,乙方应当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变更材料。
4.7 乙方同意甲方的要求,并被新用工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新入职单位的名称及所任职的职位,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4.8 乙方未按约提供上述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时代为缴纳。
4.9 支付方式: 甲方将以银行转账方式逐月支付补偿费用,支付时间为每个月的月底之前(乙方同意甲方可延至次月的20日之前支付),首期补偿费支付时间为乙方离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双方确认,乙方在职期间的工资账户为收取补偿费的账户。若有更改,乙方应在账户更改之日起2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导致甲方无法支付,相关责任和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或乙方以其他形式拒绝领取补偿的,相关责任和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出现本条所述的乙方自担责任的情形,乙方不能以未收到补偿费而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4.10 甲方有权将补偿金与乙方欠甲方的任何款项进行抵消。乙方欠甲方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甲方的损失或损害。
第五章 关于知识产权的特别约定
5.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在完成后30日内向甲方申明,并在申明之日起30日内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使用。
5.2 乙方未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申明或者虽申明但未能在申明之日起30日内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使用,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不视为甲方侵权,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就前述相关行为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5.3 乙方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申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后,双方对成果的权属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由甲方最新《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之前存在行政裁决前置程序的,则在起诉前,应依法申请行政裁决。但在生效司法裁决做出之前,应当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
5.4 无论何种原因,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均不能将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上述知识产权成果授权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个人。
第六章 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但甲方逾期10个工作日不支付首期补偿费的,本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内容自动解除,双方均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内容,也无需因竞业限制解除而承担责任。
6.2除首期补偿金外,经乙方书面催款后,甲方拒绝支付或超过2个月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内容自动终止。
6.3若甲方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要求,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十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业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甲方提前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剩余期间的补偿金。
6.4 竞业限制的终止并不能免除乙方应尽的保密义务,除非甲方以明示方式告知乙方可以不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
7.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终止其他相关违约行为,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应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补偿金,并一次性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基础违约金,该等违约金依据员工离职时所对应的公司PM职级进行确定,具体见本协议附件一《公司PM职级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和违约责任表》,且该违约金不少于 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 ;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该等损失标准为(1)甲方由于乙方违反保密或竞业协议限制的行为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2)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取证费用、评估费用等甲方为实现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
7.3 前款所称在违约期间所得利益,或者在违约期间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乙方给予甲方伍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的赔偿。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仍保留提请司法途径追究乙方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7.4 乙方同意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劝诱或唆使甲方及其关联方的雇员或顾问从甲方或其关联方离职。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应当参照本协议第7.2条、7.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5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诋毁甲方以及甲方公司的股东。
7.6 乙方须切实履行完全部的保密和竞业限制时间方可确保甲方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乙方擅自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其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时间自违反之日起停止计算,待违约情形消除后再继续计算,乙方须继续履行;保密时间依双方约定。
乙方拒不履行裁决构成刑事犯罪的,甲方有权要求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7.7 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若甲方逾期超过 3 个月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逾期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但在此期间乙方不得以甲方逾期支付补偿金为由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7.8 乙方在任期期间有任何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依据具体情况给予乙方警告处分或者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八章 纠纷的解决
8.1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最新《营业执照》登记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若法律规定须先行申请劳动仲裁的,则应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8.2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权利。
第九章 其他
9.1本协议的任何具体条款,无论是当事人协商修改,还是法院判决部分无效,均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9.2本协议为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乙方确认,甲方有关保密管理制度的制定,一经在公司内部通报、传阅、培训或公示,即视为本合同的附件,不需要乙方签字确认,乙方也应当一并遵守。
9.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因工作需要,双方决定采用电子签名或电子确认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自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的方式或者软件、网点等查看本协议内容,并通过相关电子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确认的,则认为乙方已经认可本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乙方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同意(或勾选同意选项等)或电子签名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乙方联系方式用于接收甲方文件及相关文书。若发生变动,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因未及时告知而导致甲方无法送达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9.5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均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充分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自愿签订,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误解、乘人之危等可撤销、变更或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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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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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公司PM职级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和违约责任表
| 公司PM职级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和违约责任表 | ||||
|---|---|---|---|---|
| 职级Ⅰ | 职级Ⅱ | 职级Ⅲ | 对应竞业限制补偿标准 | 对应违约赔偿标准(基础赔偿) |
| P13 | M10 | PM13 | 参考M4, P7, PM7职级的补偿标准,如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 200万元 |
| P12 | M09 | PM12 | ||
| P11 | M08 | PM11 | 100万元 | |
| P10 | M07 | PM10 | ||
| P09 | M06 | PM09 | 50万元 | |
| P08 | M05 | PM08 | ||
| P07 | M04 | PM07 | 7500元/月 | 30万元 |
| P06 | M03 | PM06 | 5000元/月 | 20万元 |
| P05 | M02 | PM05 | 3300元/月 | 15万元 |
| P04 | M01 | PM04 | 2250元/月 | 10万元 |
| P03 | PM03 | 1450元/月 | 5万元 | |
| P02 | PM02 | 1000元/月 | 5万元 | |
| P01 | 650元/月 | 5万元 | ||